首页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