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