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章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