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