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