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