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1年。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