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