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