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