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