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