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