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