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