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