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