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