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