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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