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