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