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