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