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