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逾期送达;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