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