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