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