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