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