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