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