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