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