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其他有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料。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