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