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