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抢险救灾的;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