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