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主编部门负责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