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