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
公路;
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民航;
水电;
核电、核工业;
火电;
煤炭;
石油天然气;
石化;
化工、医药;
建筑材料;
机械;
电子;
轻工;
纺织、化纤;
钢铁;
有色冶金;
农业;
林业;
通信信息;
广播电影电视;
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水利工程;
港口河海工程;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建筑;
城市规划;
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
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