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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

公路;

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民航;

水电;

核电、核工业;

火电;

煤炭;

石油天然气;

石化;

化工、医药;

建筑材料;

机械;

电子;

轻工;

纺织、化纤;

钢铁;

有色冶金;

农业;

林业;

通信信息;

广播电影电视;

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水利工程;

港口河海工程;

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建筑;

城市规划;

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

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