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