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工商总局领导决定,其制定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内设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