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工商总局领导决定,其制定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内设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