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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提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建议,报送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规划、计划项目建议,由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商总局各内设机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工商总局领导决定,其制定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按照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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