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规章制定项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制机构审查,报工商总局领导同意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