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负责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查,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在征求各内设机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