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