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

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